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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章程

日期:2022-08-27 16:18:26|来源:未知
创新·求实·发展        

   

中国制冷产业联盟文件

中制冷字〔2016〕2号

                                                     

 

各地方协会、行业内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国制冷产业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全面实施制冷行业发展“创新引领、绿色崛起”的战略,制冷产业作为全民经济和民生根本的一支生力军寻求突破,创新发展已迫在眉睫。

 “节能减排”与“智能”成为制冷行业创新发展的关键词。着力压缩制冷能耗,使用可再生能源,从技术层面占得先机,是制冷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顺“节能减排”之势而动,构建突破品牌障碍的开放式平台,将加快传统制冷向智能时代转型。

      为了制冷行业的全面发展,打开创新局面,在国家绿色创新发展指导战略背景下成立中国制冷产业联盟服务平台,联盟旨在团结暖通制冷产业上下游一切可团结力量,结合中国制冷行业发展的服务精神,搭建联盟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搭建产学研管用协同创新共享服务平台,共同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新技术、新途径、实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战略创新,进一步助推暖通制冷行业、企业全面发展。

  依据中国制冷产业联盟构建指导意见,将联合广大暖通制冷企业成为联盟发起人。现将相关通知如下:

     联盟的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弘扬社会道德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中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专委会组织架构:

     名誉会长 ·会长 ·秘书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委员

    业务开展:

  开展行业服务,政策性对接,行业标准制修,行业数据统计与发布,技术论坛,产品推广,企业展示,展览论坛,专业网站、杂志编撰等服务。

   反映诉求: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行业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维护委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

    规范行为: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委员的生产经营行为、调解行业间的矛盾纠纷;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及制定产业政策,加强委员和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自律、企业产品的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高行业素质。

 我们热诚欢迎全国制冷空调行业产业链中的企事业单位加入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现将入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入会资格

    凡从事暖通制冷生产、市场管理经营、暖通制冷物流与信息化服务企业以及各大院校科研组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制冷产业联盟。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入会的单位需拥护联盟的管理办法

    2、向联盟提交入会申请

    3、入会单位在业内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诚信度

    4、单位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5、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联盟秘书处通知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提交资料

   3、提交所需资料(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入会申请书③入会联络人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④委员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⑤并将所需提交资料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至联盟秘书处)

   4、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由专委会讨论通过审批

   5、经审批核准后由专委会颁发牌匾。

   三、 享有服务(具体服务详见专委会管理办法)

  四、 入会须知

   1、承认联盟管理办法,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3、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4、向联盟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联盟享有权利及义务详见联盟管理办法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牌匾

   会员单位由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统一颁发牌匾

    六、组委会联络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外大街

       电话/传真:010-63518910

       秘书处:13120146555    18610169786

       Email:zgzlcylm@163.com

 

附件一: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申请登记表

附件二: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管理办法

 


 

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制冷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制冷生产、经营、设计机构、原材料供应商、及相关制冷协会,商会,各大科研院校机构等共同参与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二条 联盟依据《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弘扬社会道德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中国制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联盟办公地址设在北京丰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联盟主要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市政府有关供热方面的方针、政策,反映暖通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倾听用户的意见,督促与协助暖通企业提高暖通质量。

(二) 开展调查研究,对编制制冷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技术经济政策、制冷管理法规等提出咨询意见。

(三) 受制冷单位的委托,为制冷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本管理、劳动管理、设备管理及运行调节等,提供咨询服务。

(四) 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制冷的资质审查、升级评定、产品鉴定、项目评估、工程验收等活动。

(五) 组织交流与推广制冷行业在科研、设计、施工与企业管理方面的成果与经验。

(六) 参加相关中国制冷学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

(七) 宣传与普及制冷知识:开展技术培训。

(八)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

(九) 邀请国外专家考察和讲学,选派人员出国考察和学习交流。

(十) 承办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协助企业申办政府行为规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认证;

(十二)开展“星级品牌和星级售后服务企业”的评价、“名优产品推荐”等行业内企业评选;

(十三)组织市场开拓:协助企业开发高新科技产品、申请高新技术项目、开展暖通招投标服务、推荐使用新型原材料;

(十四)编辑专业刊物、举办暖通制冷展览会、名牌产品展示中心为企业搭建创名牌,宣传企业品牌的平台;

(十五)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不同行业间的经营合作、技术合作及引进技术等工作,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建立行业技术进步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十六) 举办中国国际制冷博览会、制冷展,展示国内外制冷产品及相关行业的新产品,促进制冷行业的发展;

(十七) 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八) 组织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与国际同行建立广泛联系;

(十九) 依法兴办经济实体,以补充暖通委经费不足;

(二十)反映委员的正当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它团体组织依法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联盟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联盟工作根据《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按联盟统一标准收取,分别颁发联盟证书、牌匾。在联盟任职的委员代表不受在其他所任职务的影响。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拥护《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章程》和《中国制冷产业联盟管理办法》;

2、具有法人资格,凡从事与暖通制冷行业相关企业、机构、商会、经销商、原材料供应商等均可申请入会。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联盟会员或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通过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会员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一并邮寄至联盟秘书处。

2、审批。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联盟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联盟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2、优先、优惠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委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联盟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联盟工作条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联盟的决议;

2、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加和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的工作;

4、及时准确地提供联盟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5、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凡自动退会的委员须写出书面报告,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协会刊物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委员有违反联盟章程或有损害联盟声誉行为的,或不能正常履行联盟义务,或有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联盟将证书和牌匾收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盟日常办公机构是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凡涉及联盟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联盟负责人的任命、更替、罢免,涉及全行业的重大活动,评选表彰,大型会议论坛,展览展销,行业标准制修订,人才培训,媒体宣传等),联盟理事会议讨论决议。

第十五条 联盟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六条 联盟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发生变动,由联盟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委员单位原任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对联盟管理办法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讨论后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联盟修改的管理办法,须报联盟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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